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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次對社會組織名稱進行統一規定 新規5月起施行
發表時間 :2024-01-18    來源:米兰体育官方网页

社會組織名稱管理辦法()


  記者1月17日從(cong) 民政部獲悉,《社會(hui) 組織名稱管理辦法》近日公布,將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首次對社會(hui) 組織名稱進行統一規定。
  民政部相關(guan) 負責人介紹,我國有近90萬(wan) 家社會(hui) 組織,包括社會(hui) 團體(ti) 、基金會(hui) 和民辦非企業(ye) 單位三類。當前,我國對基金會(hui) 和民辦非企業(ye) 單位的名稱管理有具體(ti) 規定,社會(hui) 團體(ti) 名稱立法仍是空白。此次出台的辦法首次對社會(hui) 團體(ti) 名稱作出規範表述,有利於(yu) 形成社會(hui) 組織統一的名稱管理製度。
  辦法明確,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hui) 組織名稱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經過批準的,可以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guan) 登記的社會(hui) 組織名稱中間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等字詞的,該字詞應當是行(事)業(ye) 領域限定語,並且符合國家有關(guan) 規定。社會(hui) 組織名稱中的行(事)業(ye) 領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國家級”等具有誤導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義(yi) 的除外。
  辦法還對社會(hui) 組織名稱中使用自然人姓名等方麵進行了規範。辦法規定,社會(hui) 團體(ti) 名稱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確有需要的,僅(jin) 限於(yu) 在科技、文化、衛生、教育、藝術領域內(nei) 有重大貢獻、在國內(nei) 國際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基金會(hui) 、民辦非企業(ye) 單位名稱以自然人姓名作為(wei) 字號的,需經該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為(wei) 字號的,該名人應當是在相關(guan) 公益領域內(nei) 有重大貢獻、在國內(nei) 國際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
  此外,近年來,多地實踐中陸續出現社會(hui) 組織將內(nei) 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命名為(wei) “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的情況,混淆了辦事機構與(yu) 分支機構,引起了公眾(zhong) 誤解,一定程度上存在風險隱患。為(wei) 此,辦法明確,社會(hui) 組織內(nei) 部設立的辦事機構名稱,應當以“部”“處”“室”等字樣結束,且區別於(yu)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便於(yu) 公眾(zhong) 更加清晰識別社會(hui) 組織內(nei) 部治理結構。(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