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基金計提以采礦許可證為(wei) 單位,首次計提的數額不得少於(yu) 基金總動態投資金額的20%
貴州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近日聯合印發《貴州省礦山生態修複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礦山生態修複基金規範管理,切實督促企業(ye) 履行礦山生態修複治理責任。
《辦法》要求,礦山生態修複基金按照“企業(ye) 所有、政府監管、確保所需、專(zhuan) 款專(zhuan) 用”的原則,礦山企業(ye) 應選擇一家金融機構,設立單獨的、固定的基金賬戶,用以核算基金的計提和使用。礦山企業(ye) 設立基金賬戶後,一周內(nei) 將設立情況報屬地縣級財政、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縣級財政、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部門及時組織礦山企業(ye) 、開戶銀行簽訂基金監管協議,並報市級相應部門備案。全省各級財政、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督促礦山企業(ye) 按規定進行基金計提和使用,引導礦山企業(ye) 邊開采、邊治理、邊計提、邊使用。
《辦法》明確,礦山生態修複基金計提以采礦許可證為(wei) 單位,計提數額和時間根據相關(guan) 方案審定的數額和時間確定,但第一次計提的數額不得少於(yu) 基金總動態投資金額的20%。計提數額和時間無法確定時,不得低於(yu) 以下標準: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在3年以內(nei) (含3年)的,采礦權人應一次性全部計提基金並存入基金賬戶;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3年以上的,基金按年度計提,年度計提最低數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費用設計動態投資總額﹢土地複墾費用設計動態投資總額)÷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礦山生態修複基金使用範圍包括:礦山建設和開采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麵塌陷等治理恢複和礦區群眾(zhong) 避險搬遷;礦山建設和開采造成含水層、植被、土壤、地質遺跡等破壞的治理恢複;礦山建設和開采造成的土地資源損毀等複墾工程;礦山生態修複工程勘察、設計、竣工驗收等;礦山生態修複監測和管護工程;符合要求的其他支出。(礦業(ye) 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