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區井工煤礦安全管理若幹措施的通知
發表時間 :2023-06-27 來源:米兰体育官方网页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內蒙古重要講話精神,深刻吸取阿拉善新井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2·22”特別重大坍塌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堅決防範和遏製井工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區井工煤礦安全管理若幹措施通知如下。
一、落實地方政府領導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嚴格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和自治區“五十三條具體措施”,以及盟市、旗縣(市、區)政府領導聯係包保製度,強化屬地安全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和執法經費保障,結合本地區煤礦實際配齊配強安全監管人員。安全監管人員專業應與煤礦開采方式、災害特點等相適應,每年度應參加脫產安全培訓時長不少於7天,專業安全監管人員配比不低於安全監管在職人員的75%。
二、落實部門監管責任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監察等部門要依法行使對煤礦的監管監察職責。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分級監管要求,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生產分組巡查、駐礦盯守管理等製度措施。煤礦日常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煤礦特點,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會診、專項整治等工作。各級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單位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監督指導協調工作。
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煤礦上級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組織機構,對所屬煤礦實施有效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在重點時期、關鍵節點向所屬煤礦派駐安全工作組。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覆蓋各層級、各部門、各崗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形成人人有責、各負其責、權責清晰的安全生產責任體係。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五職礦長”要嚴格履行職責,嚴禁掛名行為。嚴格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夜班生產的煤礦,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帶夜班不少於3個。
四、建立健全聯動工作機製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能源安全生產委員會要發揮牽頭抓總作用,督促各相關部門單位落實監管責任,建立地震、氣象、自然資源部門與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的聯動工作機製,實現信息共享互通,加強安全風險預警預報。
五、強化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
煤礦企業要結合災害特點采用物探、鑽探等方式開展普查治理,嚴禁“紙麵”普查。建設煤礦或生產煤礦進入新煤層、新采區開采時,必須全麵查清隱蔽致災因素,不符合建設和生產條件的,不得繼續建設和生產。煤礦要根據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情況編製普查治理報告,每年對普查治理報告進行修訂完善。
六、強化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煤礦企業要建立完善以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動態研判各類安全風險,製定重大風險管控方案;以風險辨識管控為基礎,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風險隱患台賬,按季度向日常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報告;定期對存在重大風險的場所、環節、崗位開展隱患排查,將隱患排查責任壓實到煤礦企業各區隊、班組;強化企業安監部門的監督職責,對區隊、班組隱患排查落實情況進行監督並嚴格考核。煤礦實施采麵初采、搬家倒麵、斜井(斜巷)掘進、巷道貫通、密閉啟封、石門揭煤、大件拆裝、通風係統調整等重大事項前,要開展專項風險辨識,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提前5個工作日向煤礦日常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書麵報告。
七、建立健全災害治理機製
煤礦企業要牢固樹立區域治理、綜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災理念,構建辨識評估、監測預警、治理評價重大災害防治機製;科學製定治災計劃,合理安排災害治理工程,保障治理資金,進一步落實瓦斯、煤塵、衝擊地壓、水、火、頂板、采空區等災害風險防範措施,實現瓦斯“零超限”、煤與瓦斯“零突出”、煤岩“零衝擊”、煤層“零發火”、礦井“零突水”、工作麵“零冒頂”“六個零”目標。
八、強化外委施工管理
煤礦企業要將外委施工納入重大風險點管理,對外委隊伍施工資質、安全組織機構、人員素質、製度措施全麵把關,實行“五統一”(統一體係建設、統一生產調度、統一安全培訓、統一監督檢查、統一考核獎懲)管理。各級監管部門要嚴厲打擊無資質承包、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以包代管、掛靠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
九、規範用工管理
煤礦企業要將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做到“四統一”(統一勞動保障、統一安全培訓、統一責任落實、統一安全檢查)。嚴控危險崗位用工數量,嚴禁聘用專業學曆、實踐經曆等與崗位要求不符人員,嚴禁井下使用勞務派遣工。
十、建立反“三違”長效機製
煤礦企業要製定並嚴格落實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獎懲製度,將反“三違”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常態化開展反“三違”活動,對發現的“三違”行為要按企業規章製度從重處理、公開曝光。
十一、強化全員素質提升
煤礦企業要常態化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一規程四細則”安全培訓,持續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專業素質;建立健全事故警示教育製度,煤礦上級公司每季度、煤礦每月、區隊和班組每周至少開展1次事故警示教育,舉一反三防風險、除隱患、遏事故;積極引進“有經驗、懂專業、會管理”的人才和隊伍,按規定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要積極推動落實校企合作,實施招工招生一體化和企業新型學徒製,加快智能化、信息化、災害治理等緊缺、高端技術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引進和培養。
十二、加強應急管理
煤礦企業必須結合礦井災害特點編製符合實際的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開展應急演練;製定完善並嚴格落實緊急情況撤人措施,在井口等醒目位置設置公告牌,載明井下安全風險,明確告知從業人員緊急避險撤離的情形和權利;建立緊急撤人製度,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時,所有現場作業人員、帶班值班人員無需請示,有權第一時間撤人。
十三、加快煤礦智能化建設
煤礦要嚴格按照自治區推進煤礦智能化建設相關要求,開展智能化建設,實現常態化運行,並按照有關要求不斷提檔升級。相關監管監察部門對未按期完成智能化建設任務的煤礦,要依法依規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列入重點監管監察煤礦名單;限期內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規采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建議煤礦上級公司對相關責任人調整工作崗位,需要停產整改的,依法依規責令其停產整改。
十四、推進重大災害風險防控係統建設
煤礦要按期完成井下精準定位係統建設,對井下作業人員實施精準定位,對礦車、無軌膠輪車、采煤機、掘進機等重要機電設備的位置和安全運行情況實時監測反饋,及時發現違規操作、設備位移和車輛碰撞等風險並發出預警;在煤礦地麵和井下關鍵點位安裝高清攝像機和圖像智能分析設備,實時監控煤礦生產狀態和安全狀態,分析研判煤礦是否存在明停暗開、超定員等違法生產作業行為。煤礦企業要加快推進煤礦重大建設工程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建設,提升天然地震和非天然地震的監測能力。
十五、嚴格中介機構監管
檢測檢驗、設計、安全評價、監理、地質勘探等中介機構要據實出具報告,嚴禁弄虛作假。有關監管部門對不據實出具報告或出具虛假報告的,列入“黑名單”管理,實行聯合懲戒。
十六、加強煤礦安全準入和分類監管監察
各職能部門要綜合考慮煤礦設計、礦業權設置、可采範圍、災害風險等因素,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嚴把規劃、立項、設計、審批、建設安全關。每季度動態調整煤礦分類評級,分類評級情況向社會公布,將C類煤礦列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加大日常檢查頻次,按照《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嚴格開展產能核定工作;對D類長期停產停建煤礦落實聯係盯守和巡查責任,公安機關要停供火工品,電力部門要限製用電量。煤礦複工複產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並由屬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
十七、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始終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嚴厲打擊“五假五超、三瞞三不”等非法違法行為,緊盯煤礦實際控製人、實際出資人等“關鍵人”和礦長、總工程師等“關鍵少數”,強化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應急管理、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等部門要暢通舉報渠道,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舉報獎勵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十八、嚴格事故煤礦整頓工作
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依法依規責令煤礦停工停產整頓。
(一)因違章作業導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停工停產整頓期限原則上不少於1個月。
(二)因設備檢修不到位以及瓦斯、水害、火災、衝擊地壓、頂板等係統性風險引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停工停產整頓期限原則上不少於3個月。
(三)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停工停產整頓期限原則上不少於6個月。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停工停產整頓期限原則上不少於1年。
(五)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依法依規實施資源整合、關閉退出等措施。
煤礦停工停產期間要加強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風、排水、井下巷道及設備設施維護、安全檢查、監測監控、值班值守等工作,保障停工停產期間安全。在事故原因已查清、事故次生影響已消除、事故針對性安全防範措施已落實到位的情況下,經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組織驗收合格並嚴格履行複工複產程序後方可恢複生產建設。
十九、提升監管監察執法效能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不斷完善自治區煤礦安全監管監察信息化係統建設,充分發揮煤礦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係統、煤礦基礎數據管理平台等信息化係統作用,持續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常態化開展“互聯網+”遠程監管監察,不斷提升監管監察執法效能。
二十、落實“四個一批”措施
(一)關閉退出一批。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後仍無法達到安全條件的煤礦依法依規予以關閉退出。
(二)整合重組一批。鼓勵、支持、引導有能力的煤礦按照礦區總體規劃對周邊小煤礦實施兼並重組,實現礦權、規劃、主體、係統、管理“五統一”;對安全管理差、技術力量弱、不具備災害治理能力的煤礦依法依規進行托管。
(三)改造提升一批。對資源條件好、資源量大的煤礦,推動實施技術改造,提升裝備水平,通過智能化、信息化建設,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四)規劃新建一批。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煤炭供需形勢,穩步推進煤炭產能接續,新建現代化大型煤礦。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內蒙古重要講話精神,深刻吸取阿拉善新井煤業有限公司露天煤礦“2·22”特別重大坍塌事故教訓,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堅決防範和遏製井工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區井工煤礦安全管理若幹措施通知如下。
一、落實地方政府領導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嚴格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和自治區“五十三條具體措施”,以及盟市、旗縣(市、區)政府領導聯係包保製度,強化屬地安全監管責任,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和執法經費保障,結合本地區煤礦實際配齊配強安全監管人員。安全監管人員專業應與煤礦開采方式、災害特點等相適應,每年度應參加脫產安全培訓時長不少於7天,專業安全監管人員配比不低於安全監管在職人員的75%。
二、落實部門監管責任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監察等部門要依法行使對煤礦的監管監察職責。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分級監管要求,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生產分組巡查、駐礦盯守管理等製度措施。煤礦日常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煤礦特點,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會診、專項整治等工作。各級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單位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監督指導協調工作。
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煤礦上級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組織機構,對所屬煤礦實施有效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在重點時期、關鍵節點向所屬煤礦派駐安全工作組。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覆蓋各層級、各部門、各崗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形成人人有責、各負其責、權責清晰的安全生產責任體係。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五職礦長”要嚴格履行職責,嚴禁掛名行為。嚴格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夜班生產的煤礦,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帶夜班不少於3個。
四、建立健全聯動工作機製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能源安全生產委員會要發揮牽頭抓總作用,督促各相關部門單位落實監管責任,建立地震、氣象、自然資源部門與負有安全監管職責部門的聯動工作機製,實現信息共享互通,加強安全風險預警預報。
五、強化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
煤礦企業要結合災害特點采用物探、鑽探等方式開展普查治理,嚴禁“紙麵”普查。建設煤礦或生產煤礦進入新煤層、新采區開采時,必須全麵查清隱蔽致災因素,不符合建設和生產條件的,不得繼續建設和生產。煤礦要根據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情況編製普查治理報告,每年對普查治理報告進行修訂完善。
六、強化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煤礦企業要建立完善以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安全預防控製體係;動態研判各類安全風險,製定重大風險管控方案;以風險辨識管控為基礎,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風險隱患台賬,按季度向日常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報告;定期對存在重大風險的場所、環節、崗位開展隱患排查,將隱患排查責任壓實到煤礦企業各區隊、班組;強化企業安監部門的監督職責,對區隊、班組隱患排查落實情況進行監督並嚴格考核。煤礦實施采麵初采、搬家倒麵、斜井(斜巷)掘進、巷道貫通、密閉啟封、石門揭煤、大件拆裝、通風係統調整等重大事項前,要開展專項風險辨識,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提前5個工作日向煤礦日常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書麵報告。
七、建立健全災害治理機製
煤礦企業要牢固樹立區域治理、綜合治理、超前治理的治災理念,構建辨識評估、監測預警、治理評價重大災害防治機製;科學製定治災計劃,合理安排災害治理工程,保障治理資金,進一步落實瓦斯、煤塵、衝擊地壓、水、火、頂板、采空區等災害風險防範措施,實現瓦斯“零超限”、煤與瓦斯“零突出”、煤岩“零衝擊”、煤層“零發火”、礦井“零突水”、工作麵“零冒頂”“六個零”目標。
八、強化外委施工管理
煤礦企業要將外委施工納入重大風險點管理,對外委隊伍施工資質、安全組織機構、人員素質、製度措施全麵把關,實行“五統一”(統一體係建設、統一生產調度、統一安全培訓、統一監督檢查、統一考核獎懲)管理。各級監管部門要嚴厲打擊無資質承包、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以包代管、掛靠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
九、規範用工管理
煤礦企業要將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做到“四統一”(統一勞動保障、統一安全培訓、統一責任落實、統一安全檢查)。嚴控危險崗位用工數量,嚴禁聘用專業學曆、實踐經曆等與崗位要求不符人員,嚴禁井下使用勞務派遣工。
十、建立反“三違”長效機製
煤礦企業要製定並嚴格落實反“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獎懲製度,將反“三違”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常態化開展反“三違”活動,對發現的“三違”行為要按企業規章製度從重處理、公開曝光。
十一、強化全員素質提升
煤礦企業要常態化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一規程四細則”安全培訓,持續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專業素質;建立健全事故警示教育製度,煤礦上級公司每季度、煤礦每月、區隊和班組每周至少開展1次事故警示教育,舉一反三防風險、除隱患、遏事故;積極引進“有經驗、懂專業、會管理”的人才和隊伍,按規定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要積極推動落實校企合作,實施招工招生一體化和企業新型學徒製,加快智能化、信息化、災害治理等緊缺、高端技術人才和生產一線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引進和培養。
十二、加強應急管理
煤礦企業必須結合礦井災害特點編製符合實際的應急救援預案,按規定開展應急演練;製定完善並嚴格落實緊急情況撤人措施,在井口等醒目位置設置公告牌,載明井下安全風險,明確告知從業人員緊急避險撤離的情形和權利;建立緊急撤人製度,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時,所有現場作業人員、帶班值班人員無需請示,有權第一時間撤人。
十三、加快煤礦智能化建設
煤礦要嚴格按照自治區推進煤礦智能化建設相關要求,開展智能化建設,實現常態化運行,並按照有關要求不斷提檔升級。相關監管監察部門對未按期完成智能化建設任務的煤礦,要依法依規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列入重點監管監察煤礦名單;限期內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規采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建議煤礦上級公司對相關責任人調整工作崗位,需要停產整改的,依法依規責令其停產整改。
十四、推進重大災害風險防控係統建設
煤礦要按期完成井下精準定位係統建設,對井下作業人員實施精準定位,對礦車、無軌膠輪車、采煤機、掘進機等重要機電設備的位置和安全運行情況實時監測反饋,及時發現違規操作、設備位移和車輛碰撞等風險並發出預警;在煤礦地麵和井下關鍵點位安裝高清攝像機和圖像智能分析設備,實時監控煤礦生產狀態和安全狀態,分析研判煤礦是否存在明停暗開、超定員等違法生產作業行為。煤礦企業要加快推進煤礦重大建設工程專用地震監測台網建設,提升天然地震和非天然地震的監測能力。
十五、嚴格中介機構監管
檢測檢驗、設計、安全評價、監理、地質勘探等中介機構要據實出具報告,嚴禁弄虛作假。有關監管部門對不據實出具報告或出具虛假報告的,列入“黑名單”管理,實行聯合懲戒。
十六、加強煤礦安全準入和分類監管監察
各職能部門要綜合考慮煤礦設計、礦業權設置、可采範圍、災害風險等因素,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嚴把規劃、立項、設計、審批、建設安全關。每季度動態調整煤礦分類評級,分類評級情況向社會公布,將C類煤礦列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加大日常檢查頻次,按照《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嚴格開展產能核定工作;對D類長期停產停建煤礦落實聯係盯守和巡查責任,公安機關要停供火工品,電力部門要限製用電量。煤礦複工複產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序,並由屬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
十七、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始終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嚴厲打擊“五假五超、三瞞三不”等非法違法行為,緊盯煤礦實際控製人、實際出資人等“關鍵人”和礦長、總工程師等“關鍵少數”,強化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應急管理、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等部門要暢通舉報渠道,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舉報獎勵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十八、嚴格事故煤礦整頓工作
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依法依規責令煤礦停工停產整頓。
(一)因違章作業導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停工停產整頓期限原則上不少於1個月。
(二)因設備檢修不到位以及瓦斯、水害、火災、衝擊地壓、頂板等係統性風險引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停工停產整頓期限原則上不少於3個月。
(三)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停工停產整頓期限原則上不少於6個月。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煤礦,停工停產整頓期限原則上不少於1年。
(五)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依法依規實施資源整合、關閉退出等措施。
煤礦停工停產期間要加強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風、排水、井下巷道及設備設施維護、安全檢查、監測監控、值班值守等工作,保障停工停產期間安全。在事故原因已查清、事故次生影響已消除、事故針對性安全防範措施已落實到位的情況下,經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組織驗收合格並嚴格履行複工複產程序後方可恢複生產建設。
十九、提升監管監察執法效能
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不斷完善自治區煤礦安全監管監察信息化係統建設,充分發揮煤礦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係統、煤礦基礎數據管理平台等信息化係統作用,持續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常態化開展“互聯網+”遠程監管監察,不斷提升監管監察執法效能。
二十、落實“四個一批”措施
(一)關閉退出一批。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後仍無法達到安全條件的煤礦依法依規予以關閉退出。
(二)整合重組一批。鼓勵、支持、引導有能力的煤礦按照礦區總體規劃對周邊小煤礦實施兼並重組,實現礦權、規劃、主體、係統、管理“五統一”;對安全管理差、技術力量弱、不具備災害治理能力的煤礦依法依規進行托管。
(三)改造提升一批。對資源條件好、資源量大的煤礦,推動實施技術改造,提升裝備水平,通過智能化、信息化建設,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水平。
(四)規劃新建一批。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煤炭供需形勢,穩步推進煤炭產能接續,新建現代化大型煤礦。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