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自然資源部關於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幹事項的意見》答記者問
發表時間 :2023-08-03 來源:米兰体育官方网页
自然資源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就《自然資源部關於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幹事項的意見》答記者問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礦業權出讓製度改革、石油天然氣體製改革、加強重要能源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等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嚴守資源安全底線、優化國土空間格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維護資源資產權益,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了《自然資源部關於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幹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以下簡稱《意見》)。為便於各方麵更好了解《意見》主要內容,熟悉相關管理政策,自然資源部相關司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意見》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麽?
答: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一係列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先後印發了《生態文明體製改革總體方案》《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製改革的若幹意見》《礦業權出讓製度改革方案》《關於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改革部署,2019年自然資源部出台《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幹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以下簡稱7號文),立足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實際,將先行先試的一些成熟、可行的經驗吸納進來,上升到礦產資源管理製度層麵,為《礦產資源法》修改探索積累實踐經驗。
近年來,礦產資源管理改革取得積極成效。7號文得到了地方和市場主體的廣泛認可,地方和市場主體普遍反映,礦產資源管理改革力度大、操作性強,切實解決了多年來礦政管理中的一些製度難題,堵塞了製度漏洞。各地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行為,各層級部門管理權責更加清晰,服務意識、服務水平和審批效率進一步提高,減輕了市場主體負擔,進一步優化了礦業營商環境。
持續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是加強重要能源、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的客觀需要。黨的二十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強重要能源、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實施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確保能源資源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為此,需對7號文適時修改,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礦產資源勘探開發。
問:《意見》修改把握的原則是什麽?
答:《意見》修改中把握以下原則:一是落實中央關於礦產資源管理改革的部署以及加強重要能源、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的要求,符合《礦產資源法》修訂指導思想和相關內容;二是保留了原文件的框架結構和主要內容,保持政策連續穩定,有效銜接;三是適應國內經濟形勢和外部環境變化,回應社會、企業訴求,采取更加積極的措施促進礦產資源勘探開發。
問:《意見》對協議出讓情形進行了哪些優化?
答:為支持合理充分利用資源,在允許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采項目或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的資源協議出讓的基礎上,對需要利用原有生產係統進一步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普通建築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的已設采礦權周邊、零星分散資源,以及屬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區域,可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或采礦權。
問:《意見》對探礦權延續扣減比例進行了哪些調整?
答:探礦權延續時扣減區塊麵積是國際通行做法,其目的是促進礦業權人加快推進勘查作業。7號文實施3年來,自然資源部從退減麵積中重新篩選區塊麵向社會公開競爭出讓,部分區塊實現了找礦突破,區塊退出和競爭出讓雙向發力,起到了“鯰魚效應”,激發了市場活力。為進一步提高社會主體投資找礦勘查積極性,滿足礦業權人的實際要求,本次修改適當調整了扣減基數和扣減麵積比例。扣減基數由首設證載麵積改為延續時的勘查許可證載明麵積;扣減比例由25%調整為20%;非油氣已提交資源量的範圍、油氣已提交探明地質儲量的範圍不計入扣減基數。
問:《意見》在油氣探采合一管理方麵作了哪些細化?
答:油氣探采合一是7號文出台的一項創新製度,符合油氣等流體礦產勘查開采一體化、探采界限難以明確劃分的實際。本次結合3年來的實踐,梳理細化了自報告探采合一計劃、開展探采合一工作、登記采礦權等各環節以及未轉采的管理要求,並明確了《油氣探采合一計劃表》內容。
問:《意見》在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改革方麵進行了哪些修改?
答:7號文執行以來,自然資源部完成並發布實施了《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等60餘項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出台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改革係列文件10個,已全麵完成7號文明確的儲量管理改革任務目標。本次未做大的調整,擬持續推進,強調執行新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
問:《意見》在礦業權交易中推廣使用保證金、完善競爭出讓的考慮是什麽?
答:以當前礦業權交易不收取保證金,導致在礦業權出讓交易中出現市場主體非理性競價,甚至惡意競價,競得後又放棄或不履約繳納出讓收益等問題,擾亂了正常市場交易秩序,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在礦業權競爭出讓交易中使用保證金或保函,有利於引導競買人理性出價,降低投資風險和經營成本。
問:《意見》還做了其他哪些方麵的修改?
答:為減輕相對人辦事成本,《意見》在延長探礦權延續期限的基礎上,將探礦權每次的保留期限由2年延長為5年;結合實踐經驗,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展;與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等進行了銜接,調整了有關內容。(自然資源部)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礦業權出讓製度改革、石油天然氣體製改革、加強重要能源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等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嚴守資源安全底線、優化國土空間格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維護資源資產權益,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了《自然資源部關於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幹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以下簡稱《意見》)。為便於各方麵更好了解《意見》主要內容,熟悉相關管理政策,自然資源部相關司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意見》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麽?
答: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一係列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先後印發了《生態文明體製改革總體方案》《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製改革的若幹意見》《礦業權出讓製度改革方案》《關於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改革部署,2019年自然資源部出台《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幹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以下簡稱7號文),立足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管理實際,將先行先試的一些成熟、可行的經驗吸納進來,上升到礦產資源管理製度層麵,為《礦產資源法》修改探索積累實踐經驗。
近年來,礦產資源管理改革取得積極成效。7號文得到了地方和市場主體的廣泛認可,地方和市場主體普遍反映,礦產資源管理改革力度大、操作性強,切實解決了多年來礦政管理中的一些製度難題,堵塞了製度漏洞。各地進一步規範礦業權出讓行為,各層級部門管理權責更加清晰,服務意識、服務水平和審批效率進一步提高,減輕了市場主體負擔,進一步優化了礦業營商環境。
持續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是加強重要能源、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的客觀需要。黨的二十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強重要能源、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實施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確保能源資源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為此,需對7號文適時修改,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礦產資源勘探開發。
問:《意見》修改把握的原則是什麽?
答:《意見》修改中把握以下原則:一是落實中央關於礦產資源管理改革的部署以及加強重要能源、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的要求,符合《礦產資源法》修訂指導思想和相關內容;二是保留了原文件的框架結構和主要內容,保持政策連續穩定,有效銜接;三是適應國內經濟形勢和外部環境變化,回應社會、企業訴求,采取更加積極的措施促進礦產資源勘探開發。
問:《意見》對協議出讓情形進行了哪些優化?
答:為支持合理充分利用資源,在允許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采項目或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的資源協議出讓的基礎上,對需要利用原有生產係統進一步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普通建築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的已設采礦權周邊、零星分散資源,以及屬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區域,可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或采礦權。
問:《意見》對探礦權延續扣減比例進行了哪些調整?
答:探礦權延續時扣減區塊麵積是國際通行做法,其目的是促進礦業權人加快推進勘查作業。7號文實施3年來,自然資源部從退減麵積中重新篩選區塊麵向社會公開競爭出讓,部分區塊實現了找礦突破,區塊退出和競爭出讓雙向發力,起到了“鯰魚效應”,激發了市場活力。為進一步提高社會主體投資找礦勘查積極性,滿足礦業權人的實際要求,本次修改適當調整了扣減基數和扣減麵積比例。扣減基數由首設證載麵積改為延續時的勘查許可證載明麵積;扣減比例由25%調整為20%;非油氣已提交資源量的範圍、油氣已提交探明地質儲量的範圍不計入扣減基數。
問:《意見》在油氣探采合一管理方麵作了哪些細化?
答:油氣探采合一是7號文出台的一項創新製度,符合油氣等流體礦產勘查開采一體化、探采界限難以明確劃分的實際。本次結合3年來的實踐,梳理細化了自報告探采合一計劃、開展探采合一工作、登記采礦權等各環節以及未轉采的管理要求,並明確了《油氣探采合一計劃表》內容。
問:《意見》在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改革方麵進行了哪些修改?
答:7號文執行以來,自然資源部完成並發布實施了《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等60餘項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出台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改革係列文件10個,已全麵完成7號文明確的儲量管理改革任務目標。本次未做大的調整,擬持續推進,強調執行新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
問:《意見》在礦業權交易中推廣使用保證金、完善競爭出讓的考慮是什麽?
答:以當前礦業權交易不收取保證金,導致在礦業權出讓交易中出現市場主體非理性競價,甚至惡意競價,競得後又放棄或不履約繳納出讓收益等問題,擾亂了正常市場交易秩序,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在礦業權競爭出讓交易中使用保證金或保函,有利於引導競買人理性出價,降低投資風險和經營成本。
問:《意見》還做了其他哪些方麵的修改?
答:為減輕相對人辦事成本,《意見》在延長探礦權延續期限的基礎上,將探礦權每次的保留期限由2年延長為5年;結合實踐經驗,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展;與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等進行了銜接,調整了有關內容。(自然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