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自然資源各管理單位,各市州、甘肅礦區、蘭(lan) 州新區自然資源局,廳機關(guan) 各處室局及直屬事業(ye) 單位:
為(wei) 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guan) 於(yu) 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發高質量發展的部署,提高能源資源安全保障能力,持續優(you) 化營商環境,促進礦業(ye) 經濟可持續發展,依據《自然資源部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自然資源部關(guan) 於(yu) 深化礦產(chan) 資源管理改革若幹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和《礦業(ye) 權出讓交易規則》(自然資規〔2023〕1號)等相關(guan) 規定,結合我省礦業(ye) 權管理實際,現就進一步深化礦產(chan) 資源管理改革和優(you) 化礦業(ye) 權管理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進礦業(ye) 權競爭(zheng) 性出讓
1.除協議出讓等特殊情形外,礦業(ye) 權一律按照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zheng) 出讓,出讓前應當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網站(或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公告不少於(yu) 20個(ge) 工作日。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依據招標條件,綜合擇優(you) 確定中標人。以拍賣方式出讓的,應價(jia) 最高且不低於(yu) 底價(jia) 的競買(mai) 人為(wei) 競得人;以掛牌方式出讓的,報價(jia) 最高且不低於(yu) 底價(jia) 者為(wei) 競得人,隻有一個(ge) 競買(mai) 人報價(jia) 且不低於(yu) 底價(jia) 的,掛牌成交。在礦業(ye) 權交易中推廣使用保函或保證金,探索建立相關(guan) 規則,確保礦業(ye) 權交易順利進行。
2.礦業(ye) 權協議出讓範圍嚴(yan) 格限定在以下兩(liang) 類:一是稀土、放射性礦產(chan) 勘查開采項目或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包括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批準的國家重點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項目、國務院明確要求予以礦產(chan) 資源定向保障的重點項目,不包括為(wei) 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的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協議方式向特定主體(ti) 出讓礦業(ye) 權,須先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意見;二是基於(yu) 礦山安全生產(chan) 和礦業(ye) 權設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產(chan) 係統進一步勘查開采礦產(chan) 資源(普通建築用砂石土類礦產(chan) 除外)的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周邊、零星分散資源,以及屬同一主體(ti) 相鄰礦業(ye) 權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區域,經技術論證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或采礦權。
3.積極推進“淨礦”出讓。加強礦業(ye) 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優(you) 化礦業(ye) 權出讓流程,提高服務效率,依據地質工作成果和市場主體(ti) 需求,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各級各類保護地等禁止勘查開采區,與(yu) 礦產(chan) 資源規劃進行對接,合理確定出讓範圍,建立礦業(ye) 權出讓項目庫。出讓前做好與(yu) 用地用林用草等審批事項和管理政策的銜接。
二、細化勘查開采登記管理
(一)明確審批權限
4.根據《礦產(chan) 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0號令)和《礦產(chan) 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41號令),采礦權登記實行部、省、市、縣四級管理;探礦權登記實行部、省兩(liang) 級管理。
5.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煤炭、煤層氣、錳、銅、鐵、鉻、鎳、鋯、鉿、铌、鉭、鋁、金、鈹、錸、硼、釩、鈦、銦、鍺、镓、磷、螢石等戰略性礦產(chan) 以及鉛、鋅、銀、汞、鉑等礦產(chan) 的采礦權出讓、登記;負責除自然資源部登記礦種外的探礦權出讓、登記。
6.市(州)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除自然資源部和省自然資源廳出讓、登記以及普通建築用砂石土外的其他礦種采礦權的出讓、登記。縣級(包括市自然資源局的區級派出機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河道管理範圍外隻能用作普通建築用砂石土礦產(chan) 的采礦權出讓、登記。
7.跨行政區域礦產(chan) 的礦業(ye) 權出讓登記工作,由共同上一級管理機關(guan) 確定。
(二)勘查登記管理
設立礦業(ye) 權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礦產(chan) 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國家和我省產(chan) 業(ye) 政策等相關(guan) 規定。
8.探礦權新立、延續、變更勘查礦種,以及探礦權合並、分立變更勘查區範圍,采礦權人在礦區範圍深部、上部開展勘查工作(無須辦理探礦權新立登記),均需編製勘查實施方案。勘查實施方案應當符合地質勘查規範、規程和標準,並按照要求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嚴(yan) 格按照勘查實施方案進行施工。勘查實施方案有重大調整的,須報請探礦權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同級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公開出讓的空白區探礦權,在提交新立報件時,可暫不提交勘查實施方案,由競得人承諾在1年內(nei) 提交經評審的勘查實施方案。
9.探礦權新立、延續及保留登記期限均為(wei) 5年。申請探礦權延續登記時應當扣減勘查許可證載明麵積的20%,非油氣已提交資源量的範圍不計入扣減基數,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勘查不扣減麵積。探礦權出讓合同已有約定的,按照合同執行。
10.探礦權人對勘查區域內(nei) 的礦產(chan) 資源(除普通建築用砂石土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的礦產(chan) 外,以下簡稱“砂石土類礦產(chan) ”)開展綜合勘查、綜合評價(jia) 的,無須辦理勘查礦種變更(增列)登記,按照實際發現礦產(chan) 的資源量編製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報告。
對綜合勘查發現的礦產(chan) 資源,具備轉采礦權條件的,按照相關(guan) 規定向具有登記權限的管理機關(guan) 提出采礦權新立登記申請。
11.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變更主體(ti) ,不受持有探礦權滿2年的限製。以協議方式取得的探礦權申請變更主體(ti) ,應當持有探礦權滿5年。母公司與(yu) 全資子公司之間、符合勘查主體(ti) 資質條件申請人之間的轉讓變更可不受5年限製。
12.首次申請探礦權保留,應當提交探礦權範圍內(nei) 已探明可供開采礦體(ti) 的說明,資源儲(chu) 量達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礦權申請保留,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探礦權申請保留,應當達到詳查(含)以上。已辦理保留的探礦權,因政策變化導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礦業(ye) 權人自身原因不能轉采礦權,需繼續開展勘查工作的,可申請探礦權延續。
(三)開采登記管理
13.采礦權申請人可自行編製或委托有關(guan) 機構編製礦產(chan) 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產(chan) 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製審查須符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相關(guan) 規定。探礦權轉采礦權的,方案審查機構應同時論證申請采礦權礦區範圍。礦業(ye) 權人原則上應依據經審查的礦產(chan) 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論證的礦區範圍申請辦理登記。公開出讓的采礦權,在提交新立報件時可暫不提交礦產(chan) 資源開發與(yu) 恢複治理方案,審批機關(guan) 頒發兩(liang) 年有效期的采礦許可證,競得人在有效期內(nei) 完成礦產(chan) 資源開發與(yu) 恢複治理方案的編製和評審,確定礦山服務年限和開采方式後按照相關(guan) 要求開展礦山建設等工作。
原礦產(chan) 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礦區範圍、生產(chan) 規模、開采方式、主要開采礦種、開拓係統及其他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重新編製開發利用方案的,可依據經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評審機構審查通過的最近一次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報告或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評審確認的儲(chu) 量年報(含《礦山資源儲(chu) 量年度變化表》)作為(wei) 編製、審查礦產(chan) 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依據。停產(chan) 礦山,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核查,出具停產(chan) 證明。
1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請人自身原因,無法按規定提交采礦權延續申請資料的,在申請人提交能夠說明原因的相關(guan) 證明材料後,登記管理機關(guan) 可根據實際情況延續2年,並在采礦許可證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
15.因生態保護、產(chan) 業(ye) 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采礦權在有效期內(nei) 停產(chan) 的,在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時,根據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證明文件及儲(chu) 量年報,可延續停產(chan) 服務年限。
16.申請采礦權轉讓變更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的采礦權申請人條件,並承繼該采礦權的權利、義(yi) 務。以協議方式取得的采礦權申請變更主體(ti) ,應當持有采礦權滿5年。母公司與(yu) 全資子公司、符合開采主體(ti) 資質條件申請人之間的轉讓變更可不受5年限製。
17.國有礦山企業(ye) 申請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的,應當持礦山企業(ye) 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變更采礦權的批準文件。
18.申請變更開采主礦種的,應當提交經評審備案的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報告。
19.采礦權原則上不得分立,因開采條件變化等特殊原因確需分立的,應當符合礦產(chan) 資源規劃等相關(guan) 規定。
20.探礦權轉采礦權,應當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報告。資源儲(chu) 量規模為(wei) 大型的非煤礦山、大中型煤礦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礦山應當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地熱、礦泉水、砂石土類礦產(chan) 設置采礦權的勘查程度應達到普查(含)以上程度。
(四)優(you) 化登記程序
21.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登記的,申請人要按照甘肅省政務服務網公開的探礦權、采礦權審批事項申請材料目錄進行申請(具體(ti) 見附件1,2),省自然資源廳按公開的流程、標準、時限進行審批。省屬國有地勘單位的礦業(ye) 權,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轉讓。
22.在省自然資源廳申請登記非油氣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的,除探礦權注銷、礦業(ye) 權人名稱變更登記外,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guan) 事項進行核查,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參照《關(guan) 於(yu) 進一步完善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中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範本出具核查意見。軍(jun) 事部門意見由登記管理機關(guan) 直接征詢。
對公開出讓的礦業(ye) 權隻開展一次市縣協查和信息公示,辦理新立登記時不再重複協查和信息公示。對已設礦業(ye) 權,除礦業(ye) 權人因實際需要,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協查申請外,臨(lin) 期礦業(ye) 權按審批權限由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行政區每季批量下發協查通知,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協查並通過政務網上報核查意見,礦業(ye) 權人不再提交協查申請。協查時間縣級不得超過20個(ge) 工作日、市州不得超過10個(ge) 工作日。
23.對剩餘(yu) 有效期限不足6個(ge) 月的礦業(ye) 權,省自然資源廳在門戶網站滾動提示到期信息,在頒證時備注礦業(ye) 權到期申請延續時限。
24.除以下情形外,未在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登記申請的,一律不再受理。
(1)因產(chan) 業(ye) 政策、重點工程建設、生態保護、不可抗力等原因,礦業(ye) 權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nei) 提交報件材料,但在規定期限內(nei) 向審批登記管理機關(guan) 提交了正式文件說明相關(guan) 情況的。
(2)因協查未完成致使礦業(ye) 權人無法按期申請礦業(ye) 權審批的。經核查符合相關(guan) 要求,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上報核查意見時應對逾期申請的相關(guan) 情況予以說明。
(3)礦業(ye) 權人已向省自然資源廳提交並受理了勘查報告、實施方案、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核實報告、礦產(chan) 資源開發與(yu) 恢複治理方案評審申請的。
(4)省自然資源廳下發了補正通知,礦業(ye) 權人在限定時間內(nei) 補正完善後達到申報條件的。
25.人民法院將礦業(ye) 權拍賣或裁定給他人,受讓人應當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guan) 申請變更登記。登記管理機關(guan) 憑申請人提交的礦業(ye) 權變更申請文件和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shu) ,予以辦理礦業(ye) 權變更登記。
26.申請人可通過政務服務網提交采礦權抵押備案材料。司法機關(guan) 可通過甘肅省“互聯網+礦業(ye) 權”服務平台辦理礦業(ye) 權查封、凍結。以上辦理結果可通過甘肅省“互聯網+礦業(ye) 權”服務平台進行查詢。
27.對有效期屆滿前因礦業(ye) 權人自身原因未按規定申請延續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guan) 應當予以公告注銷。公告注銷前應當向社會(hui) 公示,並在公示中明確環境恢複治理主體(ti) 責任。公示30個(ge) 工作日後在礦業(ye) 權數據庫中予以清理。
28.對因生態保護和政策調整等原因退出的礦業(ye) 權,在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門)有關(guan) 探礦權、采礦權退出、關(guan) 閉情況的通知後,原審批登記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直接注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並向社會(hui) 公告。對屬礦業(ye) 權出讓前期工作原因而導致的礦業(ye) 權人無法如期正常開展勘查開采工作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撤回礦業(ye) 權,並按有關(guan) 規定退還礦業(ye) 權出讓收益等已征收的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門)對礦業(ye) 權作出退出關(guan) 閉決(jue) 定,應明確退出關(guan) 閉後相關(guan) 生態修複等法定義(yi) 務履行責任主體(ti) ,並將責任主體(ti) 情況向社會(hui) 公告。
29.做好整合礦山采礦權手續辦理。礦業(ye) 權整合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主導並製定方案,經市州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整合主體(ti) 對整合區進行資源儲(chu) 量核實,核實報告經評審備案後作為(wei) 辦理采礦權登記依據。整合後采礦權的審批登記按照采礦權變更(擴大礦區範圍)程序辦理。鼓勵大中型綠色示範礦山企業(ye) 以兼並、重組、收購、合資、合作等方式進行資源整合。
30.申請人辦理礦業(ye) 權新立、延續、變更、保留、注銷手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向申請人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報件材料。需要申請人補正資料的,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充或者修改。補正資料及聽證、鑒定、專(zhuan) 家評審、向有關(guan) 管理機關(guan) 函調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三、優(you) 化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管理
31.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本級已登記的探礦權和采礦權,探礦權轉采礦權,采礦權變更礦種,采礦權變更(擴大或縮小)範圍涉及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變化,非油氣礦產(chan) 在采礦期間累計查明礦產(chan) 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的(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chan) ,以及省級財政出資項目的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評審備案工作。
32.市州、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發證權限負責本級已登記采礦權的礦產(chan) 資源儲(chu) 量評審備案工作。
四、規範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
33.中央或地方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不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shu) 開展地質勘查工作。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設探礦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繼續辦理探礦權延續,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後注銷探礦權,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或儲(chu) 備。
34.財政出資勘查項目新增資源量應當由項目主管單位委托評審機構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其他勘查項目新增資源量由礦業(ye) 權人委托相關(guan) 機構審查。
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35.全麵實行礦業(ye) 權出讓、新立、延續、變更、保留、注銷等信息公示公開製度,接受社會(hui) 監督。全麵實現礦業(ye) 權網上申報、網上審批、結果網上查詢。
36.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強化礦業(ye) 權管理服務工作,匯總梳理礦業(ye) 權各項業(ye) 務工作審查要點及注意事項,及時更新群眾(zhong) 辦事指南,開展業(ye) 務培訓,提升工作人員能力。
37.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活動要加強監督管理。對破壞性開采、無證或越界勘查開采、圈而不探、非法轉讓、不履行法定義(yi) 務等違法違規行為(wei) 依法進行查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勘查開采登記中涉及礦業(ye) 權出讓收益的,按照《甘肅省礦業(ye) 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甘財資環〔2024〕5號)執行。本通知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文件與(yu) 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wei) 準。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