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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關於印發《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製辦法》的通知
發表時間 :2024-06-04    來源:米兰体育官方网页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部有關直屬單位:
  為保證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印製質量,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加強印製發行全過程把控,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自然資源部製定了《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的《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製辦法》(國土資規〔2016〕5號)到期自動失效,不再執行。
  自然資源部
  2024年5月30日
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製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製質量,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加強印製發行全過程把控,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由自然資源部統一監製。監製職責包括:發布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統一樣式,規定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製標準,實行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印製情況備案,掌握全國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印製和發行情況。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具體承辦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製的事務性工作,組織印製和發放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不動產登記所需的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
  第三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依照自然資源部規定的統一樣式、印製標準,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製、發行、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有關權限不得下放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公開招標等符合政府采購規定的方式,確定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承印單位;決定本地是否需要印製增加少數民族文字的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需要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統一組織翻譯、印製和發布,並與全國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內容保持一致;建立規範的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作廢、銷毀及空白證管理機製。
  第四條  在開始批量印製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承印單位的確定方式,承印單位的名稱、服務期限、印製單價以及承印單位製作的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樣本,報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五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成本核算和印製管理,嚴格控製印製成本,建立廉政風險防範製度。統一組織承印單位按照印製合同或者任務書確定的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種類、數量,開展印製工作,保證印製質量,確保具有唯一的印製流水號。
  第六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內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製數量、印製流水號段和發行情況,並在發行的同時在線報自然資源部匯總統計。
  第七條  為應對和防範出現違法違規印製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情形,自然資源部開展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印製流水號的號段發放區域、增加少數民族文字的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樣本的網絡查詢服務。
  第八條  製發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參照紙質證書證明監製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依照自然資源部規定的統一樣式、標準規範,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製發管理,確保與紙質證書證明內容一致、唯一關聯,並將版式文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加強不動產登記電子證照生成、簽發、傳輸、存儲、共享應用全過程管理,強化安全保密防控措施,保障電子證照網絡和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