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原地質礦產部副部長張文駒 理順礦業改革思路要從產業定位開始_米兰竞技足球俱乐部官网_米兰体育官方网页 中國國際礦業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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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原地質礦產部副部長張文駒 理順礦業改革思路要從產業定位開始
發表時間 :2013-09-05    來源:中國礦業報

  編者按:由於曆史原因,中國礦業產業一直存在著定位不準和虛高的問題,這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不符合中國國情。我國礦業產業定位的問題症結到底在哪裏?定位不準對礦業改革發展的不良影響又表現在哪裏?如何對礦業產業進行重新科學的定位?一項“中國礦業產業定位研究”的課題力求對如此種種問題進行厘清。
  本報今日刊出原地質礦產部副部長、“中國礦業產業定位研究”課題指導委員會主任張文駒的長篇訪談,從這位目睹並親身經曆了中國礦業近幾十年改革發展曆程的“老領導”、“過來人”的深邃的思考中,我們或許能夠找到我們迫切需要找到的答案。
  從去年起,為了推進礦業改革,更好地為礦業發展服務,米兰竞技足球俱乐部官网立項開展了“中國礦業產業定位研究”。在中國礦聯前不久召開的五屆四次常務理事會暨五屆四次主席團會議上,討論了這一研究課題的進展情況,引起了礦業界內外人士的廣泛關注。
  為進一步了解這一研究課題的意義和影響,記者采訪了原地質礦產部副部長、“中國礦業產業定位研究”課題指導委員會主任張文駒。
  記者:為什麽要選擇這麽一個看起來有點生僻的研究題目?
  張文駒:為保障我國初步實現工業化,中國礦業已經做出了重要的貢獻。當前,隨著經濟發展和形勢變化,中國礦業遇到了越來越多的問題和困難,為我國經濟發展提供礦產品保障的能力在減弱,舊體製缺乏活力的弊端更進一步暴露,亟待進一步推進和深化改革。
  在計劃經濟時期,中國礦業處於部門分割的管理體製下。全國進入改革開放時期以後,礦業的改革隻能先在各主管部門主持下各自為戰。既無統一目標,更無統一布局,自然難以做到各項改革措施的良好銜接與配合。通過各方麵的單項改革,雖然也零星地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總體進展不大,礦業發展的全局性困難緩解不明顯,還經常出現製度建設、政策調整上的互相矛盾抵觸乃至改革的倒退。
  黨的十八大高舉深化改革的大旗,而且多次明確提出,要為改革製訂好“頂層設計”,這首先是全國改革的指導方針。礦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框架中一個相對獨立的子係統,也應該有自己改革的“頂層設計”。
  一份能夠指導改革全局的“頂層設計”,需要有清晰而且能夠“一以貫之”的思路,這樣才能增強改革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有助於從容應對新情況和新問題。
  要形成這樣一條思路,需要有足夠厚重的理論基礎,並在此基礎上,通過廣大幹部群眾的共同參與,讓多數人把道理弄明白。對於中國礦業來說,就是要深刻認清礦業的特有經濟規律。表現在實務層麵,就是要為中國礦業的覆蓋範圍及其社會功能正確定位。以產業定位為立論基礎,中國礦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的產業製度建設、政策體係調整、發展戰略轉變等一係列重大問題的解決思路,就容易一一理順。從字麵看,這一研究題目似乎理論性偏強,會使人產生同實踐結合不緊的誤解。實際上,它銜接起了理論基礎和改革實踐,正是抓住了革除舊體製弊端的源頭。我們有信心用這一研究成果為礦業改革的“頂層設計”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
  記者:我國礦業現在是怎樣定位的?存在哪些問題?
  張文駒:先看礦業的覆蓋範圍。為嚴謹起見,先得說明一點:“中國礦業”是中國礦業界的習慣用語,國家正式文件中並沒有“礦業”一詞。
  聯合國現行《國際標準產業分類》(ISIC-4.0版),將“礦業”獨立列為B門類,包括采礦和探礦。全球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在自己的產業分類中,都遵循聯合國的標準。製定了《礦業法》的國家,都有確認“礦業”覆蓋範圍的條款。
  與此不同,在中國的正式文件中,並沒有完整的“礦業”,隻有分割為二的“采礦業”和“礦產勘查業”。中國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1)》,雖說是派生於聯合國標準的ISIC-4.0版,卻隻將“采礦業”劃為B門類,而將礦產勘查業劃入M門類(包括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屬於廣義的“技術服務業”)。采礦單位實行不完整的企業體製;探礦單位的主體實行事業體製。這兩者合起來是否就等於聯合國標準中的“礦業”呢?任何法律和文件都沒有再說——既不見肯定,也不見保留,似乎是有意地先含糊著吧。
  其次看礦業的社會功能定位,這一點具體體現於礦業在三次產業中的位置。聯合國文件將“礦業”劃入第一產業。全球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多數將“礦業”劃入第一產業,但也有兩個很發達的國家,將“礦業”劃入第二產業——德國和日本(都包括探礦)。而在中國,根據2003年國家統計局發布的《三次產業劃分規定》,“采礦業”劃入第二產業,“礦產勘查業”則劃入第三產業。
  通過以上比較研究可以看出,中國礦業的產業定位現狀,可說是全球獨一無二:既不符合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又不符合中國國情。在這一前提下建立的體製,製定的產業政策和發展戰略,能不影響中國礦業的健康發展嗎?
  記者:中國礦業定位怎麽會出現既不符合國際慣例、又不符合中國國情的事呢?
  張文駒:這是中國礦業改革嚴重滯後的重要標誌,在其他行業少見。其直接原因一是國情會因時而變,而礦業對此反應遲鈍(我們為此做了采礦業同林木采伐業定位演化的比較研究,有充分的實證依據),可謂缺乏與時俱進的精神;二是對從國外引進的新事物和新知識消化吸收不透,可謂“食洋未化”。
  先說“采礦業”和“礦產勘查業”分割為二的問題。如果從1950年1月毛澤東在一位地質勘探專業中國留蘇學生筆記本上書寫“開發礦業”題詞算起(這說明,毛澤東認為礦業包括探礦),新中國礦業已經走過了64年。這64年中的前29年,是中國計劃經濟體製建立和不斷完善的時期。“采礦業”和“礦產勘查業”分割為二,實行完全不同的製度,符合建立計劃經濟體製的要求,雖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不符合從清王朝末期到民國時期的中國國情,卻符合那29年的中國國情。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國進入改革開放和體製轉軌時期。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對當時改革形勢的判斷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初步建立”。這說明,改革開放25年後,中國國情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中國礦業的國內環境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而礦業本身由於改革滯後,體製麵貌大體依舊。采礦業同礦產勘查業分割為二的體製,當然依舊同國際慣例不符;但是,能說它還繼續同當代中國的國情相符嗎?
  再說“采礦業”劃入第二產業的問題。在計劃經濟體製時期,沒有三次產業劃分這件事。它是在改革開放以後引進的科學方法,不過一引進在礦業上就用錯了。在全球主要市場經濟國家,礦業劃入第一產業是“慣例”。但前麵說過,也確有少數國家將礦業劃入第二產業,如德國和日本,這是“特例”。
  德、日按“特例”辦事,一定有符合自己國情的理由,但是,中國有嗎?中國是正在進行體製轉軌的發展中國家;德、日是市場經濟體製成熟的高度發達國家。中國是礦產資源大國和礦業大國,雖然現在已成為全球第一的礦產品進口大國,國內礦業仍占有重要地位;德、日是單純的礦產品消費大國,國內礦業已無足輕重。所以,把采礦業劃入第二產業,屬於“國際特例”;從適用條件說,隻符合德國和日本那樣國內礦業無足輕重國家的“國情”,並不符合中國國情,中國不具備實行“特例”的條件。
  記者:中國礦業定位有誤的原因,主要是計劃經濟體製和觀念的影響,但似乎又不全如此。您說三次產業劃分是改革開放以後才有的事,那就是說,它是改革開放的結果,如果有誤,也不該算在計劃經濟賬上吧?但為什麽一引進在礦業上就用錯了呢?
  張文駒:這就是我在前麵說的“食洋未化”了。三次產業劃分的學說,在改革開放以前已由前輩學者從國外引進,但實際用於社會經濟管理則是在改革開放以後。我之所以生造了“食洋未化”這一四字詞語,而未用傳統成語“食洋不化”,是因為後者是明顯的貶意詞語,前者則是中性詞語。“食洋”並沒有錯,“未化”則是我們民族在吸收融合外來文化時,由於知識準備不足,難以完全避免的一段過程,它必將成為過去,它本身並不是錯誤,而是寶貴的經驗。
  對三次產業劃分學說消化不透和應用有誤表現在:
  此學說基本內容包括兩部分——劃分依據和劃分結果。我國政學兩界人士,大多隻直接引用了國外學者的劃分結果,很少有人認真研究其劃分的科學依據,可以說是止於知其然而忽略其所以然。
  單論劃分結果,其實國外學者也是有不同觀點的。甚至同一學者,例如此學說主要奠基人之一的克拉克先生,對礦業歸屬的觀點,就動搖於一二產業之間。到了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多數學者都轉向了將礦業劃入第一產業的觀點,並得到多數國家政府的采納,否則就不會形成礦業劃入第一產業的“國際慣例”。麵對不同觀點,正確的方法應該是在深入的比較研究基礎上擇善而從。如因研究不透而選擇了“擇不善而從”,還不如以國情為依據,從“慣例”而不從“特例”。
  國外學者劃分結果不同,源於各人劃分依據不同;劃分依據不同,源於學者們製定依據時所依托的主要分支學科基礎不同——是發展經濟學還是產業經濟學。
  按發展經濟學思路處理問題,適用於從農業經濟社會向工業經濟社會轉變的初期。這一時期的曆史任務是要在農業之外發展一批新的產業,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礦業和製造業同時大量出現,共同引導著生產要素的流動,一同劃入第二產業,既無不妥,又正確揭示了這一段經濟史。
  按產業經濟學思路處理問題,適用於工業化進入中期階段以後的社會。在這一時期,礦業和製造業都已是大量存在的現實,誰先誰後的問題,在全球範圍內,已經沒有實際意義。人們更關心的是,同時存在的那些產業間的產業結構、產業關聯、產業協調發展。而“可持續”觀念的提出,使學者更加重視產業同自然資源的距離。按此距離遠近劃分的次序,同原來按出現早晚劃分的次序,已經具有完全不同的含義。礦業如果劃入第二產業,不但沒有實際意義,還會讓人思維錯亂,誤導礦業發展思路,這對多數國家製定產業政策都沒有好處。
  記者:中國礦業的產業定位不當對礦業改革發展的不良影響主要有哪些呢?
  張文駒:中國礦業的產業定位在全球“獨一無二”,由此形成的一些製度、政策和行事風格,讓它在全球同行眼裏顯得有點“另類”,直接影響的當然首先是對外開放。但這隻是事物的表層一麵,實際上,更重要的一麵,是背離了礦業的特有經濟規律和中國的國情,使中國礦業陷入內外交困。下麵我循此思路,先從幾個角度簡單介紹礦業特有經濟規律和中國國情的部分要點,以之作為實例,揭示產業定位不當背離了哪些東西,造成了哪些不良後果。
  首先,礦業是(自然)資源密集程度最高的產業。自從亞當·斯密創立“土地、勞動、資本”三要素理論以來,“土地”要素在礦業中的存在形式及其運動特點是什麽,至今是含糊的。馬克思和薩繆爾森都曾提出過將“土地”一詞作廣義理解的主張,薩翁還提出用“自然資源”一詞取代“土地”,他認為前者“確切”。
  勞動、資本兩詞都具有通用性,而土地則不然。所以,我主張在應用經濟學領域,按照所投入產業的不同,將理論經濟學中廣外延的屬概念用詞“土地”改為多內涵的種概念用詞:對農業(種植業)用“耕地”,對林業用“林地”,對牧業用“草地”,對采水業用“水源地”,對采礦業用“礦產地”。對於隻利用陸地空間的產業,則直接用“土地”。
  說礦業資源密集程度最高,原因有三:采礦業對礦產地的依賴,遠高於其他產業對土地的依賴,礦產地的不可替代性,遠高於其他土地;計入礦業企業資產的礦產地用益物權,是企業資產中最重要的部分,其價值不但遠高於其他土地使用權,在許多企業,甚至會高於其他有形資產的總和;礦產地在使用過程中,不但其蘊藏的有用物質(礦產資源)發生消耗,隨著這種消耗,礦產地本身的價值也發生消耗——逐漸轉化為非礦產地。即便采礦隻保持簡單再生產,也必須不斷補充新的礦產地,其他任何產業都不會碰到這一問題。因此,開拓和控製礦產地的能力,是礦業發展乃至生存的必要條件。探礦和采礦,都是礦業內部的主要生產環節,探礦並不是采礦業外部的“技術服務業”。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建立現代產權製度,是構建現代企業製度的重要基礎”,至今已過去了整整十年。2007年公布施行的《物權法》,明確地將探礦權和采礦權定性為“用益物權”,至今也已過去了六年。探礦權和采礦權製度屬於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中說的“物權製度”,應當已經是再無疑問。而礦業企業資產中最重要的部分,其產權製度至今未能完善建立。
  全球市場經濟國家的“礦業”覆蓋探采全程,其探采兩權製度是自然銜接的,有成熟的成文法可資借鑒。我國實行探采分割體製,探采兩權製度之間是斷開的。1986年第一版《礦產資源法》,規定探礦權人發現了有價值的礦產地,“可以優先取得采礦權”,至今已27年了。法律條款未改,但也始終沒有落實。因為擁有立法權力的國家機關,至今沒有製定出“優先獲權”的條件和辦法;各方專家們也始終沒有人能把這項法製原則所依據的道理說清楚。
  我國兩權製度建設的現狀表明,礦業企業資產中最重要的部分,“歸屬清晰”沒有做到,“保護嚴格”對象模糊,而現在卻普遍地在大談“流轉順暢”。在這樣的產權製度基礎上,怎麽能構建起富有活力的現代礦業企業製度?
  因此,中國現行“采礦業”和“礦產勘查業”分割為二的體製,使得半企業性質(不管探礦)的“采礦企業”和事業性質的“礦產勘查單位”,即便是在國內活動,由於既有舊有製度和政策的束縛,又有計劃經濟殘餘的大鍋飯有限保底,正負兩方麵的影響,使大家都缺乏積極探礦的充分壓力、動力和能力。一旦走出國門,參與國際礦業競爭,體製的“軟肋”常使中國“礦業企業”處於不利地位,其主要劣勢就是開拓和控製礦產地的能力不強。
  其次,礦業的最終產品礦產品,是自然物質含量高而人類附加值低的產品。這一特點對礦業產品的分配原則提出了不同於其他產業的要求。在全球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包括發達國家和因資源豐富而富裕的國家,都先後意識到了這一點,並且在各自的管理製度中得到了體現,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對礦業實行“租稅分離”,自然資源開發的財產收益同政權的無償征收相區別,體現了代內公平。二是從資源租金中提取一部分建立專項基金,不列入財政收入。海灣一些石油輸出國稱“後代基金”,北歐的挪威稱“未來基金”。這一事物,傳達了一個更為重要的思想——公有自然資源所有權屬於全體國民,但不僅僅屬於當代國民,其財產收益不能僅僅由當代國民全部享用,這是馬克思的思想。包含在資源產品中的資源價值,其成本是自然物質的消耗。資源收益的主要性質,其實是對從後代那裏預支的自然物質消耗的補償。挪威和海灣國家的作為,其性質可以解讀成是為了實現馬克思說的“把土地(應該是廣義土地)改良後傳給後代”的目標而進行的資金儲備,體現了代際公平。
  我國礦業產品的分配原則,思路十分混亂:一是混淆財產收益和政權征收;二是壓縮財產權,強化行政權,有的財政專家恨不得把國家的所有收入都並到“稅”裏麵去;三是基本上不顧後代利益。由此可見,我國礦業領域財稅製度改革的道路還很長。
  但是,我也欣喜地看到,黨的十八大報告已經提出,要建立能夠體現代際補償要求的自然資源有償使用製度。這讓人們看到了新的希望。
  礦產品附加值不但低而且有極限,礦產品不可能通過科技進步、不斷提高附加值而實現產品升級換代,它同製造業產品的經濟屬性截然不同。
  進入工業經濟時代中期以後,礦業的基本社會功能就是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物質(包括能源物質),是為下遊產業(製造業、建築業、二次能源業等第二產業)創造附加值提供物質載體。所以,它是最典型的第一產業。在所有第一產業中,它離自然資源最近。
  礦業生產消耗的自然物質不可再生,而其創造的附加值又有極限,所以任何一座礦山的生產,本身都不可持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是對社會提的,“實現礦業可持續發展”的口號則是套話和空話。
  因此,礦業隻能是基礎產業,不能作為可以持續發展的支柱產業。由於產品附加值低,不能依靠它直接創造更多物質財富,不能指望從它身上取得更多稅收,不能給它加上太多的非經濟功能。
  而我國把采礦業劃入第二產業,並且實行了一係列扭曲的製度和莫名其妙的政策:
  安排采礦業承擔資本原始積累的任務——無償采礦(透支後代財富)、礦產品低價(平調礦業收益)、高稅負(由於實行資源無價或極低價,按第二產業實行增值稅製度後,總稅負比製造業還高出7個百分點)、高上繳。這是明顯的名義定位同實際定位錯位。“第二產業”本應是原始積累的受益者,怎麽倒成了貢獻者?
  由於資源無價或是極低價,礦產品銷售收入中的資源價值轉化為采礦業的虛增利潤,大量國民財富落入非法礦老板和腐敗官員腰包。
  以采礦業為第一支柱產業,促進城市化,建成了全球最多的礦業城市。許多贏得“第一稅收大戶”地位的采礦企業,名聲雖然好聽,負擔也實在是沉重。而且由於采礦業本身不可持續,這些城市總有一天會不可避免地遇到“礦竭城衰”的威脅,“城市轉型”幾乎成了共同的方針,而且也難以做到每一個都成功。
  環視全球礦業大國,一般是反中國之道而行之,依托已有城市支持礦業發展。例如同屬“金磚國家”的巴西,其淡水河穀公司在亞馬孫雨林地區建成了一座年產量1億噸的鐵礦山,企業後勤基地設在200千米以外的城市,礦山隻有4000職工。要是在中國,恐怕能建一座40萬人的地級市。
  最後,中國正在快速地從礦業大國發展為礦產品消費大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發展迅速,不但數量大幅度增長,質量也有所提高,產業結構在努力實現升級。1993年,中國礦產品國際貿易從淨出口轉變為淨進口。此後,礦產品外貿逆差持續擴大,到現在為止,一些重要礦產品的國外依存度已超過50%。這標誌著,中國已經從礦業大國向著礦產品消費大國轉變。雖然同時還是礦業大國,但中國已成為全球礦產品第一進口大國,礦產品消費大國的角色顯得更為突出。
  麵對這一形勢,專家們提出的對策有二:一是加強國內礦業發展,提高礦產品自給率。但是,麵對人均礦產資源總量不足全球一半的國情,這一主張不大現實。二是支持礦業企業走出國門,參與全球資源開發合作和競爭。然而由於前述的各種原因,二十年來收效不顯。中國被逼上了一條單行道——主要從被國外巨頭壟斷的國際市場購買。於是就出現了讓許多中國人很是憋氣的結果——中國賣什麽什麽不值錢,中國買什麽什麽就漲價。看來,如果不痛下決心深化改革,徹底革除積弊,增強自己的能力,什麽對策都沒有用。
  記者:雖然您隻舉了部分實例,但對中國礦業定位不當造成的不良後果已經點到了許多,其實也就是點出了進一步改革的許多具體任務。那麽,定位不當的規定本身,是否也應在改革之列呢?
  張文駒:為使改革穩步前進,減少阻力,這件事要從兩個方麵分別處理:在製定改革設計時,要用徹底的正確定位作為指導思想,不能再含糊,不能再偏離;對於中國現行的行業分類標準和三次產業劃分規定,因為牽涉到統計數字口徑的銜接,宜采取平穩過渡的做法。
  一是將中國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1)》的B門類“采礦業”改為“礦業”。新的B門類中,除包括原有的煤炭采選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外,還應將原劃入M門類的“礦產地質勘查業”中類移入,並升格為“礦業”門類中的一個獨立大類,名稱改為“探礦業”。如此調整後,留在M門類“地質勘查業”大類中的“基礎地質勘查業”和“地質勘查技術服務業”兩個中類,都是真正的“技術服務業”。
  二是《三次產業劃分規定》暫不作修改,以保證體製轉換中的數據銜接,但在執行中作一些技術處理,為進一步改革深化預留餘地。
  具體做法有:在基礎統計中,“采礦業”仍列在第二產業,礦產地質勘查業仍列在第三產業,但不論類別高低(前者為門類,後者為中類),都保留統計數字的獨立地位,不作歸並;在綜合處理時,第二產業中的門類劃分,不必同“GB/T4754-2011”嚴格對口,建議劃分為五組:初級產業(采礦業),製造業,一次能量生產(水電、風電、太陽能利用)及采水業,二次能量生產業(火電、核電、煤氣),建築業。如將來有關業界能夠取得共識,在條件成熟時,第三組也可作為初級產業並入第一組,進而全部移入第一產業。這樣,產業同自然的關係顯得層次分明,產業劃分更加科學合理,有利於產業政策的統籌規劃。□
  (本文原刊於《地球》雜誌,征得文章作者、張文駒本人同意,本報全文轉發,並有少許改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