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開采分離未鬆 深加工扶持意圖明顯
發表時間 :2013-05-17 來源:上海證券報
國務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涉及礦產資源行業的,變化最大的在於鉀礦肥以及稀土深加工,其中,對稀土深加工扶持意圖明顯.
稀土深加工審批下放
最新行政審批改革提出,除稀土礦山開發和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外的其他礦山開發項目(不含煤礦、鈾礦)核準權,下放到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同時,稀土深加工項目核準也下放省裏.
分析人士認為,該項政策體現了國家對於戰略性資源稀土、鐵礦、煤礦、鈾礦的開采分離環節仍然實行掌控的原則.
2004版《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規定,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2007年,國土部將新設鎢、稀土探礦權、采礦權發證權限上收統一辦理.
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李瑞軍認為,國務院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體現了在經濟不景氣的背景下,國家希望通過為企業鬆綁來搞活經濟.就稀土來說,稀土產能雖然遠遠過剩,但稀土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原材料,未來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此次對稀土開采冶煉項目審批仍然沿用了限製性放開的政策.
安泰科稀土分析師陳家作認為,稀土是保護性礦種,此次稀土開采分離環節審批政策延用而未放開,是市場意料之中的事.同時,將稀土深加工項目審批完全放給省級政府,而不是像以往一樣按投資額分級管理,體現了國家對於稀土深加工的鼓勵和支持態度.
據悉,中國稀土產業呈現上遊強、下遊弱的特點,即中國稀土資源豐富,開采冶煉能力較強,但是下遊深加工,如磁性材料等,卻遠遠遜色於日本、歐美.國家下放稀土深加工項目審批,顯示了寄望於放活的扶持態度.
大宗商品有限放開
最新行政審批改革提出,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低於120萬噸的煤礦開發項目核準,下放到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原政策為: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2005年左右,國土資源部在清理大中型煤炭礦產地、暫停審批煤炭礦業權的基礎上,在煤炭富集區設立了45個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目的在於控製礦權,以達到合理布局、優化結構、規模開采.
中國煤協人士認為,下放規劃礦區內中小規模煤礦項目審批權,增加了企業擴產權靈活性.同時,針對國家規劃礦區內市場主體的放活行為,並不會衝擊煤炭供應,畢竟區內大企業對於市場有較強的判斷力,不會輕易擴產.
此外,審批新政對稀土、鈾、規模鐵礦等其他礦種,審批權下放到省裏,以增加企業投資的靈活性.此前,有色中,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鉀肥項目審批下放
審批新政提出,企業投資鉀礦肥、磷礦肥項目核準下放到省級部門.此前政策約定,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磷、鉀礦肥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新政與原政策最大的變化,就是鉀礦肥項目審核權下施.分析人士認為,這對於鉀肥行業影響並不大.中國鉀礦資源缺乏,僅青海、新疆和西藏等少數省份有鉀礦,而實現產業化的僅青海鹽湖和新疆羅布泊,鹽湖集團和冠農產量均超百萬噸,因而有較強的產能擴張的判斷力.而其他省份,由於沒有資源,即便審批權下放,也不會形成多少產能.
稀土深加工審批下放
最新行政審批改革提出,除稀土礦山開發和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外的其他礦山開發項目(不含煤礦、鈾礦)核準權,下放到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同時,稀土深加工項目核準也下放省裏.
分析人士認為,該項政策體現了國家對於戰略性資源稀土、鐵礦、煤礦、鈾礦的開采分離環節仍然實行掌控的原則.
2004版《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規定,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餘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2007年,國土部將新設鎢、稀土探礦權、采礦權發證權限上收統一辦理.
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李瑞軍認為,國務院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體現了在經濟不景氣的背景下,國家希望通過為企業鬆綁來搞活經濟.就稀土來說,稀土產能雖然遠遠過剩,但稀土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原材料,未來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此次對稀土開采冶煉項目審批仍然沿用了限製性放開的政策.
安泰科稀土分析師陳家作認為,稀土是保護性礦種,此次稀土開采分離環節審批政策延用而未放開,是市場意料之中的事.同時,將稀土深加工項目審批完全放給省級政府,而不是像以往一樣按投資額分級管理,體現了國家對於稀土深加工的鼓勵和支持態度.
據悉,中國稀土產業呈現上遊強、下遊弱的特點,即中國稀土資源豐富,開采冶煉能力較強,但是下遊深加工,如磁性材料等,卻遠遠遜色於日本、歐美.國家下放稀土深加工項目審批,顯示了寄望於放活的扶持態度.
大宗商品有限放開
最新行政審批改革提出,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低於120萬噸的煤礦開發項目核準,下放到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原政策為: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2005年左右,國土資源部在清理大中型煤炭礦產地、暫停審批煤炭礦業權的基礎上,在煤炭富集區設立了45個煤炭國家規劃礦區,目的在於控製礦權,以達到合理布局、優化結構、規模開采.
中國煤協人士認為,下放規劃礦區內中小規模煤礦項目審批權,增加了企業擴產權靈活性.同時,針對國家規劃礦區內市場主體的放活行為,並不會衝擊煤炭供應,畢竟區內大企業對於市場有較強的判斷力,不會輕易擴產.
此外,審批新政對稀土、鈾、規模鐵礦等其他礦種,審批權下放到省裏,以增加企業投資的靈活性.此前,有色中,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鉀肥項目審批下放
審批新政提出,企業投資鉀礦肥、磷礦肥項目核準下放到省級部門.此前政策約定,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磷、鉀礦肥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新政與原政策最大的變化,就是鉀礦肥項目審核權下施.分析人士認為,這對於鉀肥行業影響並不大.中國鉀礦資源缺乏,僅青海、新疆和西藏等少數省份有鉀礦,而實現產業化的僅青海鹽湖和新疆羅布泊,鹽湖集團和冠農產量均超百萬噸,因而有較強的產能擴張的判斷力.而其他省份,由於沒有資源,即便審批權下放,也不會形成多少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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